概述
媒体类非移民签证(I)主要面向总部在美国境外的媒体,以满足其代表短期赴美工作的需求。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的流程和费用作出相关规定,美国政府也将据此采取同等政策,这就是所谓的“互惠”原则。因此,向特定国家的媒体代表提供媒体签证的流程和费用将视签证申请人的本国政府是否为美国媒体代表提供同等便利或互惠措施而定。
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媒体签证必须满足一系列具体要求。媒体签证(I)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资格获发此类签证。
根据美国移民法,媒体签证主要面向赴美短期工作的“外国媒体代表”,这其中包括新闻、广播、电影或出版行业的核心从业人员,例如记者、编辑、摄制组成员以及其他类似职员。签证申请人必须在总部位于美国境外的媒体组织中担任职务,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简而言之,要申请媒体签证,申请人必须负责信息传播类工作,即职责与新闻采编和现场报道相关。申请人的工作是否符合媒体签证要求将由签证官来判断。举例来说,体育赛事报道通常属于媒体签证的应用范畴。媒体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示例:
- 参与新闻事件或纪录片拍摄的外国新闻媒体主要雇员
- 参与制作或宣传电影的媒体成员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媒体签证:拍摄影片材料必须用于信息或新闻的传播。此外,拍摄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渠道必须在美国境外。
- 根据雇佣合同提供服务的记者。这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通过信息或文化媒介围绕海外产品开展信息或新闻传播工作,以满足商业娱乐或广告用途之外的目的。请注意,此类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雇佣合同。
- 独立制作公司的雇员,并且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
- 在美国广播电视网络、报社或其他媒体的海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工作的外国记者,并且专程为外国观众赴美报道美国新闻事件。
- 经过核证的旅游局(由外国政府承担全部/部分管理、运营或资助工作)代表,其职责主要是传播本国的旅游资讯,并且不满足A-2签证的申请条件。
- 技术行业信息: 美国相关组织的雇员,其职责是传播技术行业信息。
自由记者只有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能申请I类签证:
- 持有专业记者协会签发的证件
- 正在履行与媒体机构签署的雇佣合同
- 开展信息或新闻传播工作,以满足商业娱乐或广告用途之外的目的。
静物摄影师可持B-1签证赴美拍摄照片,前提条件是其不接受来自美国的薪酬。
限制条件
如果豁免签证计划参与国的公民希望以外国媒体代表身份短期赴美从事媒体或记者工作,必须在入境前获得媒体签证。即使属于豁免签证计划的覆盖范围,上述人员也不得在无媒体签证的情况下进入美国境内,同时也不能持商务旅游签证(B类)入境。如有违反此项规定者,在到达入境口岸时将被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边检官员拒绝入境。允许使用商务旅游签证或豁免签证计划的情形如下所示:
使用商务旅游签证出行
在从事下列活动时可使用商务旅游签证:
参加会议
赴美参加会议的媒体代表,如果只以与会者的身份出现,而不在美国境内或回国后进行相关报道,就可以使用商务旅游签证。美国移民法对此类情形的界定在于是否“从事本职工作”。
参加或担任学术活动的演讲嘉宾
媒体代表必须持有商务旅游签证,才能赴美担任相关或附属非营利性实体、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政府研究部门或高等教育机构的演讲嘉宾或参与其他常规学术活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其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机构的演讲活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九天,并且演讲人不得在过去六个月内因此类活动接受超过五家机构或组织的报酬。
采购媒体设备
外国媒体机构的雇员可持商务旅游签证赴美购买美方的媒体设备或播映权,或接受美方对外国媒体设备或播映权的订单(此类项目本就属于普通商务游客的活动范畴)。
度假
外国媒体记者可持商务旅游签证赴美度假,而无需申请媒体签证,前提条件是其不作任何有新闻价值的报道。
使用短期工作签证出行
媒体从业人员的某些活动内容有明确的新闻性,可以申请媒体签证,其他则不然。我们将综合每位申请人的背景资料进行通盘考虑。签证官将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出行目的是否为信息传播,工作内容是否与新闻采编相关,以判断申请人的媒体签证申请资格。允许使用短期工作签证(例如H类、O类或P类)而不是I类记者/媒体签证的情形如下所示:
在从事下列活动时可使用短期工作签证:
拍摄用于商业娱乐或广告的材料
如果申请人赴美拍摄的目的主要是制作商业娱乐项目或广告,则不得使用媒体签证。此时需要短期工作签证。
校对人员、图书管理员、置景师等制片辅助工作
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例如校对人员、图书管理员、置景师等等)不能申请媒体签证,可以尝试其他类别,如H类、O类或P类签证。
舞台演出节目、电视真人秀节目和智力竞赛类节目
涉及舞台演出的活动(即使无脚本,如真人秀和智力竞赛)均不属于信息传播类,而且此类节目通常也不需要记者。同样地,涉及演员和舞台演出的纪录片也不能认定为信息传播类节目。为此类制片项目工作的团队成员不能申请媒体签证。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可以向熟悉媒体工作的移民律师咨询,了解相关项目的签证申请讯息。
制作艺术类媒体内容
赴美参与制作艺术类媒体内容(使用演员)的媒体代表不能申请媒体签证。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可以向熟悉媒体工作的移民律师咨询,了解相关项目的签证申请讯息。
家属
如果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希望在签证主要持有人留美期间前去陪伴或团聚,应申请I类衍生签证。如果配偶和/或子女没有与签证主要持有人一起在美国居住生活的计划,只是利用假期探访,也可以申请针对游客的(B-2)签证。
配偶和家属不得以I类衍生签证的身份在美国工作。如果配偶/家属希望在美国工作,必须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
申请材料
如需申请I类签证,应缴纳申请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享受豁免的特殊协议国除外)。如果护照中包含的人数多于一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 一(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
- 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
- 工作证明:
- 全职记者: 雇主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赴美目的和停留时间。
- 正在履行雇佣合同的自由记者: 申请人与媒体机构签署的雇佣合同复印件,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合同有效期、赴美目的和停留时间。
- 媒体摄制组: 雇主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头衔、准备拍摄节目的简介、赴美目的和停留时间。
- 正在履行合同的独立制片公司: 节目委托方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头衔、准备拍摄节目的简介、合同有效期和赴美停留时间。
如何申请
第1步
完成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第2步
缴纳签证申请费。
第3步
在本页面预约面谈。要预约面谈,需提供以下三条信息:
- 护照号码
- 签证申请缴费收据上的编号
- DS-160确认页上的十(10)位条形码编号
第4步
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使/领事馆进行面谈。需随身携带一份预约单打印件、DS-160确认页打印件、一张最近六个月内的近照以及所有新旧护照。如缺少上述任何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
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仅是签证官在面谈时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签证官将综合职业、社会、文化和其他因素,根据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判断。签证官需要权衡申请人的赴美意图、家庭背景、在原居住国的长期规划等各方面信息。每一个签证申请都将视为独立个案处理,并依据法律给予充分的考虑。
注意:请勿使用虚假材料。欺骗或歪曲事实可能导致永久拒签。为保护个人隐私,申请人应将材料密封带入使/领事馆。使/领事馆秉承信息保密原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申请人的材料内容。
请在面谈时携带下列材料:
- 记者证/工作证
- 雇主开具的公函,其中注明申请人的赴美目的、停留时间、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从事记者职业的工作年限。
针对家属的支持性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和/或子女随后申请赴美,应出示申请人媒体签证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