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1月起,我国与越南两国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互免签证协议正式生效。
据悉,协议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根据对等原则,越南或中国指定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包括经缔约另一方同意的第三国国籍机组成员),在执行两国间航班任务时,可免办入境对方国家的签证。上述机组成员须出示有效护照或其他代替护照的有效旅行证件,并须提供与其航班相符的机组成员名单。该名单须注明机组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务、护照或其他代替护照的有效旅行证件号码,并须加盖相应航空公司印章,由机长提交越南口岸出入境管理机关和中国口岸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入境对方国家后,因航班正常轮换或遇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如患病、技术故障、天气等,上述机组成员无须申办签证可停留30天。如系个人原因继续停留,则须向对方国家主管机关申办相应的签证。
第三、“指定航空公司”系指获准执行两国间航班且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2年3月8日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所有航空公司。“两国间航班”系指指定航空公司所执行的所有航班,包括定期航班、专机、包机、临时增加航班以及其他所有不定期航班。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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