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持申根签证者 (如果签证上无其它注明) 可到所有申根国旅游: 比利时、丹麦、 德国、 芬兰、 法国、 希腊、冰岛、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 奥地利、 葡萄牙、瑞典、西班牙。 该签证不能用于从事工作。 无权要求必须签发商务签证。签证并不是一定能进入申根国区的保证,是否能入境最终由边境的边防部门作决定。各申根国可自行决定是否签发探亲、访友签证.
资 料 清 单 |
原件 |
复印件 |
资 料 说 明 |
|
1. 护照 |
1本 |
1份 |
A、申请人护照有效期须在签证期过后还至少90天有效。
B、护照须在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非以上四省者,须提供上述四省区的有效暂住证,并提供复印件两份(半年前开始生效的,不足半年者请提供旧暂住证)
C、 如曾有旧护照请提供。 |
|
2. 照片 |
3张 |
|
近期半年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
|
3. 个人资料 |
|
1份 |
A、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用身份证原件复印 ,清晰。
B、户口本复印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本每一页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必须清晰)。结婚证复印件(如果已婚) |
|
4. 外方邀请资料
(邀请函原件) |
1份 |
1份 |
A、 邀请函内容包括:申请者的个人资料(姓,名, 出生年月,护照号码)、逗留时间天数 、逗留目的、保证其返回中国、双方联系方式、邀请方亲笔签名。
B、 邀请人身份证明:如果是芬兰公民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如果邀请人是居住在芬兰的非芬兰籍居民,须提供该邀请人有效旅游护照及有效在芬兰居留许可证的复印件。 |
|
5. 双方关系证明 |
1份 |
如是探亲,出示能证明其关系的经过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认证的公证书。
如是访友,请提供以前联系的部分信件,照片等。 |
|
6. 中方英文放假信 原件 |
1份 |
|
英文在职证明信原件,必须有单位名称抬头、公章、负责人签名;须有可供领馆查询的地址、电话。内容包括:申请人(名字、护照号)在公司的职务、入职年限、月收入、假期多长、 逗留天数和说明谁承担费用、保证遵守当地法律按时返回中国。 |
注意事项:
1、 面试完后,领事馆审核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根据个人情况不同领事馆有权决定最终审理时间);
2、 有效期和停留期由签证官根据申请资料来决定;
3、 签证官根据不同的个案有权要求申请者增补资料,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返回中国后到领事馆面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