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2月5日,中国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旅行证件,持上述旅行证件前往世界各国和地区有效。
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将持证人的个人资料及容貌图像以数码方式储存在护照的非接触式芯片内,并包含了多种尖端防伪特征。
凡持有香港特区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申请人在申请护照时未满十六岁,则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年满十六岁的申请人,则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凡无法领取其它任何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国民护照或旅行证的香港合法居民,均可申请香港特区签证身份书,有效期为七年。
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推出后,自九七年签发的九七版和零三年签发的零三版香港特区护照和签证身份书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