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进出欧盟国家的旅客,若随身携带一万或一万元以上之欧元现金或同等价值之其他货币或容易换成现金之财物(例如债券、股票、旅行支票.....),必须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的金额才能符合2007年6月15日开始实施的《(EC)第1889/2005号欧盟条例》。此项新规定的目的在协助欧盟当局尽力取缔洗钱行为、恐怖主义、以及犯罪性以便防止犯罪活动。
如果未能完成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真实,现金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以及当事人可能受罚。违反该条例者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欧元罚款。申报义务不是限制自由资产流通,现金可以继续不限额度、无需批准地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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