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事务处发言人今日(7月12日)称:「香港智能身份证换领计划已于2007年3月31日结束,而当局已作出安排,分批宣布在2003年6月23日前发出的旧身份证无效。 载有出生年份为1958至1969年的旧身份证已由2006年10月16日起无效,而载有出生年份为1943至1957年的旧身份证则由2007年1月15日起无效。」 发言人称:「下列出生年份的旧身份证将由2007年9月17日起失效: 出生年份 1970/1971/1972/1973/1974/ 1975/1976/1977/1978/1979 旧身份证持有人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定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须在返港后30日内补办换证手续。」
居民如尚未在各自的指定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须立即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补办换证手续。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在指定换证限期内换领新身份证,即属违法。违例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元。
除非旧身份证持有人根据《入境条例》已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则他们在香港的居留权不会因当局宣布旧身份证失效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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