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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迫使一外籍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近日对美籍华人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迫使戈某偿还了46万元债务。
  2001年3月,北京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京奥公司于2005年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戈某向京奥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7.9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戈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京奥公司依法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一中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戈某已下落不明。后又查明,被执行人戈某在我国境内所购住房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强制拍卖并处置完毕。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其间,戈某几次欲出境,均被我国边防检查站阻止。慑于法律的威慑力,被执行人戈某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戈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6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戈某已经将46万元现金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07/7/17 编辑:全球商务签证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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