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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签证注意事项

短期
外国人进入西班牙,若根据其国籍应有过境或停留签证的话,则须持有相应签证。
入境必须持有签证国家的列表和无此要求的国家的列表,请见 2001 年 3 月 15 日的欧盟委员会 (CE) 规章第 539/2001 条款。
上述规章已通过 (CE) 规章的第 2414/2001 和第 453/2003 条款进行了修改。
现在的列表见 附件 I。 对某些国家的公民,通过西班牙机场国际区域时需要机场转签签证。
上述签证,附件 II 列表中的国家之公民均需持有。
所有既非欧盟成员国公民也非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或瑞士公民的外国公民,如果在西班牙一次性逗留时间超过 90 天,均需要办理一个长期签证:
  • 居留签证:向在西班牙居留而不从事工作或职业活动者签发。
  • 工作居留签证:向从事工作或职业活动者签发,无论是自己的公司还是在他人公司供职。
  • 学习签证:向在西班牙学习、工作调研或进修者签发。
如果是欧盟成员国或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或瑞士公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西班牙居留和从事上述活动只需办理停留签证(附件 I)。除上述情况外,在西班牙居留不需要任何其它签证。
向西班牙外交部门和领事馆申请签证并由其签发。
如果在某国没有西班牙使节代表处或领事馆,可以向驻该国的代表西班牙的机构申请过境签证或停留签证。
代表机构列表见附件 III
签证的申请和取回应在西班牙驻申请人所在国的使节代表处或领事馆由申请人亲自办理。
如果是过境、停留或儿童的家庭团聚签证,允许通过委托人办理。
在办理签证时要预交定额签证费,若被拒签,此签证费并不退还。
其它所需手续向西班牙驻申请人所在国的使节代表处或领事馆咨询,根据签证的不同类型和申请人所在国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申请人应在批准通知下发两个月内取回签证。如果签证属居留、工作和居留或学习签证,申请人应在进入西班牙后一个月内办理外国人身份证。
外交部门或领事处拒签时必须通知申请人,除家庭团聚签证、在他人公司供职的工作签证外,没有义务告知申请人拒签原因。
申诉可以在拒签后一个月内向本使节代表处或领事馆提出,有争议的行政申述可在两个月内向马德里 (Madrid) 最高法院提出。
 
  发布时间:2008/4/17 编辑:全球商务签证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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